北京市交通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我委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5年12月9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勞務合作,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及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與指導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和勞務合作合同的示范文本,依法查處縣級以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對區鄉村公路主管部門鄉村公路施工分包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區鄉村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施工分包的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五條 發包人應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本細則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分包管理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六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本細則規定以及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對工程分包計劃、分包合同內容、分包工程施工方案進行及時認真的審查。依據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進行監理。如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應及時制止,上報發包人。
第七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應設立項目現場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承包人定期對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現場管理機構進行檢查。
項目現場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且不得重復任職。
第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須具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考核合格證書,應當按照考核合格證書明確的工程領域、崗位類型從事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 分包人應建立安全保障體系,并納入承包人安全保障體系統一管理,承包人對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分包人應當服從承包人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人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承包人按照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工程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并對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承包人應確保農民工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落實農民工工資總包代發制度,并建立動態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二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采購方式。
承包人、分包人應嚴格按規定對進場的材料和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材料和產品。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分包的監督和管理,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應積極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或阻礙工作人員檢查工作。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十四條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將中標項目中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附件1)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劃分)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負面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更新。
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第十五條 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和轉包,但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第十六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三)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四)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
沒有資質要求的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人。
第十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農民工工資管理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分包合同經監理人審查同意后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監理人、發包人應及時認真審查分包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在分包工程實施前,應簽署分包合同并進行審查。分包合同審查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選定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依據本細則及承包合同規定對分包合同內容進行自查,連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審批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本細則及承包合同規定對簽訂的分包合同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三)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應將監理人審查合格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審批表報發包人審批,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
第二十條 分包合同發生變更時,承包人應當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報監理人、發包人重新審查。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制定工程分包計劃,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農民工工資發放和分包人的廉政等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二十二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經承包人審查同意后報監理人書面同意。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作業,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應對分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核查與確認,并將《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履約確認表》(附件5)報發包人。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勞務作業人員應當加入到承包人(分包人)施工班組經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勞務合作可參照《北京市公路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簽訂合同,承包人、分包人應將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報監理人、發包人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分包合同雙方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合同未約定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合同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范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于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后將剩余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轉包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施工分包違法:
(一)分包合同內容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違法行為: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三十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的業績不屬于施工分包業績。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施工分包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積極配合項目審計機構對承包工程的審計工作。分包人應在承包人組織下積極配合項目審計機構對分包工程的審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包人應當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進行信用評價,按照信用管理規定對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進行處理,并將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為同步錄入信用檔案。
發包人記錄違法勞務合作企業失信行為,在公路建設領域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施工分包、勞務合作單位及相關單位就公路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受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違反工程分包相關條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工程劃分依據為《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并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本單位與其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并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入工程永久結構的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鋼筋、水泥、瀝青、鋼板、聲測管、鋼筋網片、型管材、電線電纜、防水材料、支座、伸縮縫、錨具、土工材料及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和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采購、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京交路建發〔2017〕4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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